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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健康体检案

2010-03-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经过:

    2008年7月15日市卫生局接到工人举报称,芜湖xx公司镀铜、镀锡车间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但一直未组织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市卫生监督所指派开发区分所于2008年7月17日下午派监督员到生产车间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公司从未组织镀锡车间21名工人、镀铜车间11名工人进行过职业性健康检查。

    卫生监督员现场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并对镀铜08年6月份劳保发放单、镀锡分厂08年1月份工资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石XX(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进行了复印,证实了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该单位镀铜车间因成本过大,缺乏竞争力,该车间已经于6月停产,该单位从浙江购进镀铜线进行加工,在镀铜线外表镀一层锡,主要出口欧盟国家,从生产工艺流程来看,职业病危害主要是在酸洗环节,现场看,盐酸直接暴露在空气中,盐酸是有挥发性的强酸,按照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的规定,对人体主要危害是接触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牙齿酸蚀病,是一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应进行岗前、岗中、岗后健康检查,该单位一直没有进行健康检查,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职业性健康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卫生局立案对该单位进行查处,考虑到该单位在市卫生局第一次调查后,立即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了职业性健康检查,鉴于该公司能主动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能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市卫生局给予其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近年来,全国职业病发病率呈上升态势。粉尘、噪声、铅、苯以及各种致病因素引发的职业病,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虽然各级卫生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来看,职业卫生监管由于体制不顺带来的一些问题依然存在,并已严重影响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卫生部与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于 200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将《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管权限变更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诸如防护用品佩戴、警示标识设置、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等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职业危害申报与事故查处等工作,而卫生部门仅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以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预评价审查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时间比较短,多数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知识知之甚少,加上地方政府发展经济招商的压力,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够重视,对预防控制职业病存在极大的隐患。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建议:

    (一)加强职业卫生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宣传

加强职业卫生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宣传,通过学习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确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建立和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制度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及竣工验收的必需条件,将职业病防治的关口前移,以切实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及职业病的发生。

    (二)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应按照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摸清当地职业病危害底数,明确中长期目标,制定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内容中,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人,使各级政府部门切实承担起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