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事业单位的职工不在该规定的工伤保险范围之内,所以不能依据该规定向当地劳动保证部门认定工伤。虽然没有将事业单位的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但也没有排除事业单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的刚性规定。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认识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实践当中,各地也相继建立了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工伤保险的地方性法规。如大连市、上海市。河北省目前还没有出台关于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措施。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正由国务院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当中,目前这些法律规定还没有出台。
但如果事业单位与其职工因为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发生争执,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争端?单位与工伤职工因为工伤待遇的问题问题发生争执,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端,但是仲裁机构的选择与职工的身份有密切关系。如果工伤职工属于干部编制的话,就应该选择人事仲裁,当事人如果对人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如果工伤职工属于非干部编制的话,就应该选择劳动仲裁机构,当事人如果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事业单位发生工伤,目前不做工伤认定,也没有专门的部门负责,只要单位认可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