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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受伤是否属工伤?

2010-05-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大学生王磊在毕业前,幸运地进入自己向往的公司实习。不想,一场纠纷接踵而来。
   
    这天,王磊随带教师傅到车间学习操作,右手不慎被机器压住,王磊当场昏迷,后公司迅速把王磊送到医院救治,但除大拇指外,其余手指都需从第二关节被切除。王磊非常痛苦,更让人气愤的是,当王磊提出希望公司能按工伤标准承担医疗费等费用时,公司表示:王磊和自己没有劳动关系,不应享受工伤待遇。另外,公司和学校间签订的实习合同说明,王磊首先是学校的学生,公司仅仅是免费提供机会让学生进行社会实践,应由学校对王磊的伤害进行赔偿。而学校却提出,王磊是在实习期间受伤的,学校并非侵权行为人,所以学校不能作为赔偿义务人。
   
    王磊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该向谁主张赔偿呢?
   
  【律师意见】
    
    王磊的遭遇,让我想起了一组数据。据有关调查机构统计,全国每年有1000万以上的职教学生在企业实习,有将近30%的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他们权益该如何保障呢?
   
    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赔偿请求。其中,“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劳动者又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能力、能独立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并建立身份隶属关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管理、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的自然人。按这个标准,王磊的身份仍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所以,其在实习期间因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认定为工伤。
   
    但是,实习生不适用工伤并不意味着“伤了白伤”,受害人仍可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实习期间,由公司对学生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公司是受益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形成了雇佣关系,所以,王磊应该向公司主张赔偿。而学校对王磊于实习过程中所受伤害,在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1月15日,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今后,为了避免实习造成的人身伤害风险,公司和学校可以在实习合同中约定,由学校为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这样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可依法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