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先生的弟弟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服刑期间在参加监狱安排的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了劳动事故导致其左臂严重受伤。王先生希望知道我国法律对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答:《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从事日常劳动、生产或从事监狱临时指派或同意的劳动致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王某可以由其所在监区向监狱管理部门提出工伤申请报告,监狱会在收到报告的30日内作出是否定为工伤的决定,并通知罪犯本人或家属。如果经过鉴定认为是工伤,那么根据《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由监狱组织生产安全、劳动管理和医疗部门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程序,对王某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王某将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关的待遇。
同时,如果王某对监狱组织生产安全、劳动管理和医疗部门的人员作出的劳动能力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向监狱的上级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监狱上级机关应当委托当地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后的结论为罪犯劳动鉴定的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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