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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伤赔偿需要哪些条件?

2010-05-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索要工伤赔偿需要哪些条件?

  有一个表叔在工地上工作时受伤,导致腰椎受伤,做了手术,他是个老实人,不太懂法律,没有评残,也没有报案,老板出了医药费后就不管了,现在走路有些拨,腰使不上力,丧失了劳动的一部分能力。

  离出事期三年了,他才想起索赔的事,请问,这时还能赔吗?如果起诉的话,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时间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经鉴定、诊断为职业病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劳动者提出申请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经鉴定、诊断为职业病日起1年内提出。所以你表叔已经过了工伤认定的时间

  其次,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规定,属于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劳动者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应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你表叔现在处于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状态。

  相关工伤的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