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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待遇该如何确定?

2010-05-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工伤医疗期待遇该如何确定?

  问:我1999年9月工伤,从当年12月至2002年11月一直以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支付我的工伤津贴。2000年6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8级。前不久,单位以超过最长医疗期为由,把我的待遇由最低工资改为最低病假工资,同时还不给我报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请问有关工伤待遇问题,政策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沪劳保发(96)104文件号文件规定,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按照伤害程度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职工因工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沪劳保福发(2001)35号文件关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若干医疗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执行,即因工负伤职工门急诊医疗费和住院治疗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蓁医疗费由单位报销。在住院治疗期间,还可享受一定的伙食补助费。如在工伤医疗期内,职工基本生活待遇改发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性收入。

  104号文件同时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或医疗期满,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致残等级的,可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致残一至十级,发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4个月、22个月、20个月、18个月、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伤残职工负伤前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一般来讲,因工负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了伤残等级,医疗期就暂告段落,除非旧伤复发。当然,旧伤复发也是有严格定义的。凡因工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或致残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等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发给一次性伤残等级,仍在病休且又不属于旧伤复发,此时,就不属于工伤医疗期,所发生的医疗费按35号文件处理,病休待遇按职工病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