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发职工伤津贴的工资性收入怎么算?
问:目前,企业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常常会因工伤待遇与单位发生争执。一些企业的领导往往以职工的基本工资(很低的生活费)作为工伤职工的工伤津贴,职工对此并不服气,但又很无奈。他们不知道自己该如何据理力争。
我本人也为此走访过有关部门。据了解,国家规定,职工因工负伤需要停工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基本生活待遇改发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工资性收入。现在许多企业的领导对职工负伤前工资性收都有自己的解释。而职工一般不遇到问题是不会主动关心相关政策的。因此,对什么叫工资性收入?它包括哪些内容?根本搞不清。政策不清楚,还怎么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恳请编辑同志能解答我的问题。
答:工伤待遇是国家对工伤职工实施的一种基本保障,企业克扣职工的工伤待遇不仅有悖法规,有违道义,同时也是企业缺乏诚信的具体表现之一。据我们所知,不列入工资性收入的项目是否有呢?回答也是肯定的。国家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等;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可不作为职工的工资性收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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