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一,小苏等几位员工因业绩突出,公司老板为表彰先进,特意安排全体员工进行会餐。在前往会餐的途中,小苏不幸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受伤,随后肇事者逃逸,至今肇事者未被找到。小苏出院后,他向公司申请报销住院治疗费等,遭到公司拒绝。
公司认为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的范围,小苏应当向肇事者索赔。那么,小苏参加会餐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小苏在此过程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呢?
律师支招
虽然小苏的受伤是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但是,小苏是在参加公司安排的聚餐活动中受伤,在肇事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通过劳动工伤认定这一程序来维护小苏的权益是唯一的法律途径。因此,律师建议小苏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后小苏依法向劳动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
本案中,小苏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是有争议的问题。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小苏是在前往公司指定的地点参加相关活动。从这一点上讲,小苏的行为并非是个人行为,而是服从公司安排所作出的行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该法律规定的精神看,虽然小苏受到的伤害并非是在正常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但是,其参加公司安排的会餐本身应当视为履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其在参加活动的途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