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7月,某公司员工王某身体不适,至医院检查,被发现有再生障碍性贫血。随即王某入院治疗。但因所患为急性再障,虽经化疗并已联系上骨髓移植,但终因全身免疫系统出现紊乱,于9月初不幸身故。
王某生前是一家公司的操作工人,工作中使用的接着剂中含有微量苯元素。在死亡前半个月,其委托家人向疾控中心提出了职业病鉴定申请。疾控中心遂突击至该公司检查,经空气检测与样品取用,得出了该车间内存在少量苯的挥发之结论。
王某家人在其身故后向公司提出按职业病赔付的要求,但疾控中心的结论是不能将空气中的微量苯挥发与其患此病作为直接关联要素进行确定。
[问题]
能否将空气中的微量苯挥发作为职业病的判定依据?作为企业HR(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又该如何处理此事?
[点评]
1 《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中毒”中有急性再障这一病种,但王某能否被确定为职业病,尚需专业的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做出结论。
2 作为职业中毒的急性再障,其发病机理虽与苯的挥发有着可能的医学联系,但职业病的诊断依法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并进行综合分析:职业病危害、接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结果、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故不能单独将“空气中的微量苯挥发”的存在与王某的急性再障认定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当然在无证据证明有其他致病因素,而王某所工作的场所又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下,其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可能性很大。
3 作为企业HR人员,又该做些什么?①安抚好家属,协助鉴定机构做好最后的鉴定工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HR人员需要看是否能找到其他致病因素的证据,以排除是工作场所苯中毒的可能。②做好后续赔付工作的准备。③对现有接触人员进行体检,以防止更重大的事故的发生。④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建立相应的防护机制。⑤严格执行和审核人职体检工作。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职业病有群人性的特点,此案解决的结果如何,也会直接影响到公司后续的管理。从人性化的角度来看,如被鉴定为职业病,建议依法与当事人家属协商解决。
具体而言,应做好两件工作:第一,做好应诉或诉诸法律的准备。需准备王某的人职登记表,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第二,以王某案为契机,对公司职业病管理进行梳理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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