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
自1996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颁布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截至2003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有4575万人,工伤保险基金滚存结余91亿元。
2004年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在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同时,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大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部分行业和领域伤亡事故还在上升,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安全生产基础仍然薄弱,安全生产发展不平衡。
工伤事故预防是工伤保险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德国,工伤事故预防已成为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德国同业公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大约5%的资金,用于事故预防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有大量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另一方面是重特大工伤事故发生率不断上升。《工伤保险条例》明确指出,工伤保险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如何利用工伤保险来促进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其中的一个办法就是适当提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
提取的工伤保险基金,具体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返还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投入。企业为降低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会购置一些安全性能较好的设备,代替原有的安全性能差的设备,或者对现有的设施进行改造,加大其安全性;为了保证从业人员的安全,会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替代,用无毒低毒的材料代替有毒高毒的材料,或对从业人员采取个体防护措施,这些做法都可能加大成本的投入。返还的部分基金可作为这些投入的补偿。
第二,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经费。为了改善生产作业现场的劳动条件,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生产作业场所的粉尘、毒物、高温、体力劳动强度等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进行检测、检验;企业的特种生产设备及在用的大型危险性设备也需定期检验;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及引进项目安全性的检验及评价也需要经费支持。
第三,宣传、教育经费。可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提高全体从业人员和社会上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对企业内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方面的培训,使其了解并遵守安全生产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掌握实际操作的工作要领,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四,安全生产科研工作及相关标准的制定。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级科研机构,可拨付一定的基金,用于相关的专项课题的研究,如安全生产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等,最终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工伤事故预防的实际工作中。
第五,表彰与奖励。对每年工伤预防做得好、工伤事故率明显降低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表彰对改进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人员,奖励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
另外,工伤保险基金还可用于安全生产的执法、监督检查等方面。
三、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提取规定
从我国开展工伤保险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省市已制定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促进工伤预防工作做了具体规定。
广东省规定,工伤预防费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13%提取。提取额的30%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及伤残评定等费用开支,70%用于安全生产奖励。
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规定,可按当年工伤保险费征收总额的5%~15%提取工伤保险奖励基金,奖励表彰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安全生产好的单位。
辽宁省营口市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5%作为奖励经费,其中总额的1%用于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企业领导及工作成绩显著者。
浙江省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项目支出中含有“事故预防和安全奖励金”和“宣传和科研费”,其提取比例在5%~10%。
湖南省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规定,可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不低于8%的费用,专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安全生产奖励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等。
四、开展工伤预防的几点建议
就工伤保险促进工伤事故预防来看,全国还只是停留在被动赔偿的消极工伤保险阶段,不少省市没有明确提出具体的做法。当今工伤保险发展的主流是事故预防、工伤赔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为了使开展工伤保险的地区都能积极参与工伤预防,建议做好下面几项工作:
第一,从国家或政府的角度明确规定,将工伤保险基金的一部分用于工伤预防工作。
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涉及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预防的具体提法。
为了促使所有开展工伤保险的地区利用工伤保险基金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政府部门有必要对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认真进行调研。主要目的是:了解这些地区是如何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具体工作是由哪个部门来做的,每年工伤保险基金费用的结余有多少,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是如何提取的,每年从基金中提取多少用于工伤预防,这些费用具体都用在了哪些方面,取得了何种成效,用于这些方面的费用分别占总提取费用的比例是多少。
还可以对一些未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开展工伤预防的地区进行走访,了解每年基金的结余情况,结余基金的主要用途,为何不提取部分基金用于工伤预防,有无此打算,以及如果提取基金用于工伤事故预防,是不是能促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等。
通过调研,总结各地区提取工伤保险基金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经验,掌握第一手材料,同时结合国外开展此项工作的经验,提出一个合理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提取比例,供各地区和各级政府参考,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广泛宣传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
我国每年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可以将“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的提法纳入“安全生产月”的活动中去。使所有用人单位的领导认识到,参加工伤保险不仅仅是投入问题,即不是交了保险费就完事,其它的事都由保险机构去做,而是要积极参加到工伤事故预防的工作中去。工伤预防做好了,事故率降低了,可以降低保险费率。同时,工伤预防做得好,还可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奖励,获得基金对安全生产投入的补偿,从而更积极地参加工伤保险,形成一个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局面。
第三,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紧密协调的工作机制。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而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综合管理。在工伤预防管理问题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很有必要建立两部门紧密协调的工作机制,其中包括事故双向通报,定期交流工伤事故及处理情况,行业、企业的安全状况评估信息,职业危害信息等,联合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相应的事故预防经费,建立工伤事故预防基金,按行业风险的特点和工伤事故的发生状况,双方共同确定工伤事故预防工作的方向,联合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伤保险和事故预防的宣传、培训教育活动,以帮助企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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