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市一企规定,上班工作完毕,可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提前于正常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有一职工完成工作任务后,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因为感到身体不适,自己到卫生院去看病,尚未查明病即粹死。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复:这位职工的死亡是不幸的,特别是对他的家庭而言。他的家属提出要认定工伤,完全可以理解。但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当按法律规定说话。
首先应当查明该职工的死因,确定不是因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由此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各项规定的都是职业伤害,该职工死亡显然不是因工作受到的伤害,故按该条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强调“突发疾病”必须是在“工作岗位”上。该职工“感到身体不适”时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不符合该条规定,故也不能视同工伤。而如果该职工是在工作岗位上“感到身体不适”,然后去卫生院看病猝死,则可以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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