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是怎样进行的?
答:(1)对以获得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病用具费和误工工资等交通事故赔偿的职工,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2)以领取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金的职工或亲属,不再享有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机构应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的,除按照以上二条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劳部发(1996)266文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