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2008年7月,我在被借调到另一家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事故,导致全身80%面积的皮肤烧伤。在医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三十多万元,单位都给支付了。在医疗期内,单位一直支付工资,但是工资只是正常工作时的70%。请问,单位的做法对吗?我在工伤医治期间应该享受哪些待遇?
石家庄劳动律师解答:
你所咨询的是因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问题。你单位的做法不正确,在停工留薪期间,单位应该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原因分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发生工伤、职业病而需要接受医疗的,在医疗期间需要暂停其工作,但是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发放工资,且保持原待遇不变。所以,你单位在你的工伤医疗期内降低你的工资标准违反法律的规定。对此你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补足工资的差额。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停工留薪的期间是有限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12个月。如果由于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无论如何延长,停工留薪的期间最长为24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