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赔偿主体的问题,在中国工伤损害赔偿上出现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申请工伤认定不能以该分公司为用人单位,应该以该分公司的上级单位(独立法人单位)作为用人单位。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合法与否,是以在工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依据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从我国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看,主体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而其他组织中就包括了“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分公司是有申请主体资格的。
我们可以从另一角度去考虑这个问题即:
如果该受伤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则以其工伤保险的缴纳主体作为责任主体是比较合适的。如果该受伤的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应该按其工资关系所在机构作为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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