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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待遇

2010-06-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属于较为严重的伤残等级,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用工单位停止发放工资,享受的伤残待遇及其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安装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及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住院伙食补助、符合要求的交通及食宿费、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费、原工资待遇等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保障。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需要提示的是,如本人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本人工资超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应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

  3、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按月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根据此标准,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比如,王某被鉴定为四级伤残,其原工资为900元,依据上述标准,王某可以领取的伤残津贴应当为675元,但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则王某每月可以享受的伤残津贴为800元,

  4、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待遇。

  (1)基本医疗保险金的缴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随即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也就是说,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在退休以后可以享受不低于伤残津贴的基本养老待遇,晚年生活可以得到有力保障。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待遇

  五级、六级伤残等级是器官存在较重或者中等的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但无自理依赖的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但是,经工伤职工提出,也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享受的伤残待遇及其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安装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及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住院伙食补助、符合要求的交通及食宿费、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费、原工资待遇等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保障。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本人工资超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应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

  3、劳动关系。是否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由伤残职工选择,即劳动关系解除权为劳动者单方所享有。伤残职工选择继续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伤残津贴。五级、六级伤残匠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而非工伤保险基金。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无法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是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5、医工伤职工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支付相应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疗、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情况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五级伤残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三十个月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二十五个月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但是,如果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不足五年,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支付,但最高扣除不得超过全额的90%。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伤残待遇

  七级至十级伤残等级是相对较轻的工伤伤害等级,一般器官部分缺损或者形态发生异常,伴随轻度功能障碍或者无功能障碍,均无护理依赖,生活基本可以自理。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等级,可享受的伤残待遇及其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安装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及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住院伙食补助、符合要求的交通及食宿费、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费、原工资待遇等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保障。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本人工资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本人工资超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应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

  3、劳动关系。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两种:第一,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行终止;第二,劳动合同尚未期满,但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也即终止。此两种情形解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工作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医疗、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工作,并支付相应工资,用人单位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情况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七级伤残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0个月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5个月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九级伤残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0个月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级伤残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个月地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但是,如果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不足五年,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支付,但最高扣除不得超过全额的90%。同时,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