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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骨折工伤认定程序

2010-07-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以及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填写工伤认定表,并将有关材料直接交所在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然后,由县 (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整理,按正(原件)、副本(复印件)由A4纸装订成册上报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2、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必须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领取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表)、出勤卡(纪录)、出入证或者其他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一寸免冠照片2张;

  (5)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管理局证明);

  (7)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笔录、调查综合报告。

  <二>需配套的其它相关材料:

  (1)旁证材料;

  (2)用人单位的举证材料;

  (3)律师调查笔录、授权委托书;

  (4)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5)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6)车辆驾驶复印件。

  <三>其它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调查索取的调查笔录证明材料,以及举证单位的举证材料,索取材料单位和提供材料的单位均应加盖印章。

  3、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后,应进行调查取证,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并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以及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2)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3)纪录、录音、录像和复制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

  4、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工伤认定材料先进行初审,认为不完整的,应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派工作人员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对上报工伤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补充的材料,应及时告知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正后,明确受理日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受理意见告知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工伤申请方或用人单位。

  5、由职工或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下发《工伤(亡)认定举证通知》,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举证

  6、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市工伤认定小组在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颁发《工伤认定证》,认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7、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的认定决定作出之后,电话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领取,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领取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认定证》分别送达工伤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收件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8、工伤认定结束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至少保存20年。

  9、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不服的,可在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9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委托律师查阅工伤认定有关材料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凭当事人的委托书,才能查阅相关资料,并做好必要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