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5月,我弟弟因不服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种情况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我则从《工伤认定办法》中看到,即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问:我弟弟到底能否不经过行政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呢?
答: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保障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9月23日出台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看来,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起诉到法院这一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与《工伤认定办法》在文字表述是有差异的。
为此,劳动保障部于今年5月18日颁布“劳社厅函[2004]123号”文件《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就上述法律规章的理解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劳社厅函[2004]123号”文件规定,“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由此可见,你弟弟不服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只能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还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