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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一年多 逾期复议被驳回

2010-07-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几年前,海安的张某到当地某服装公司上班,公司为张某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2008年3月,张某在工作时间内不慎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签注了“员工张××的受伤情况属实,符合工伤保险的条件,请按照保险条例给予赔偿”的意见,并于次日书面委托张某的家属季某代理工伤保险赔偿事宜。2008年4月23日,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并于同年5月8日将送达给张某和服装公司的两份《工伤认定决定书》交由季某统一签收。2009年9月28日,该公司以张某所受伤害不是工伤为由,向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该局经过调查认为,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决定不予受理。服装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了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本案中,服装公司自签收工伤认定决定一年之后才提起复议申请,已明显超出法定期限。法官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在此类工伤认定案件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也应充分注意法律的时效性规定,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受法律保护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