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今年春节后,我的邻居秦某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2月15日下班后,秦某推着车子刚出厂门,就看到隔壁一家塑料厂的仓库内冒出浓烟,他意识到可能是仓库着了火,如果火势继续蔓延,将会危及本单位仓库材料的安全,他随即报警,并放下车子翻过围墙投入救火。最终,大火被扑灭,保障了本单位仓库的安全,但秦某却被烧伤。秦某要求按工伤处理,但厂方却认为秦某是帮塑料厂救的火,应由塑料厂赔偿。不知道厂方的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复:
秦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㈡项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为工伤。你的邻居秦某参与救火,维护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其在救火中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至于厂方提出的秦某是为帮助塑料厂救火而受伤,应由塑料厂赔偿问题,1996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㈠项对此作出了规定,即职工“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种情形下的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情况紧急;二是未经本单位领导安排;三是从事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而受伤。
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塑料厂的火灾有可能危及秦某受雇单位存放材料的仓库的安全,情况显然十分紧急,秦某未经单位领导安排就奋力救火,不仅及时扑灭了大火,而且保障了本单位材料仓库的安全。秦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其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其受雇单位的说法显然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如果秦某受雇的单位认为不构成工伤的,秦某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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