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原农机厂下岗职工张某经人介绍到某塑料公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每月工资800元。塑料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09年8月,张某在工作中被机器轧断手指,塑料公司将其送往医院,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治疗费。后张某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由于工伤赔偿问题,张某与塑料公司发生争议,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终止与塑料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10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1条规定,职工在2个或2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仲裁委裁决:塑料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标准支付张某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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