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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受伤  药费为何要打折赔偿?

2005-06-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几个农民因为建房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此引起我们对农民建房、打工、安全、索赔等问题的思考。
    2004年3月,镇江新区张许村农民刘叔要建造房屋。经人介绍找到了镇江市丹徒路的瓦工徐添。刘叔与徐添经一番商谈确定,由刘叔提供建筑材料、施工材料,由徐添为刘叔建造住房,工钱共计2000元。建房的事就这样拍板了。
    徐添召集了镇江市京口区丹徒镇王龙村农民赵福份(瓦工)、金霖云(瓦工)、姚小华(瓦匠小工)等到场施工,徐添与赵福份、金霖云、姚小华商定,赵福份、金霖云每天工钱40元,姚小华每天工钱25元,3人工钱均由徐添支付。

    忽视安全
    脚手架倒塌 砌房瓦工被摔伤

    没用几天,房子就建起来了,大家很是欢喜。3月18日上午,徐添在屋顶施工,赵福份、金霖云按徐添的要求进行墙壁粉刷。这时,脚手架倒塌,赵福份从高处摔落到地面上受了伤。该脚手架系赵福份搭建,搭建时赵福份仅用两根钢管垂直插入刚建成的墙体,在外露的钢管上横担木板。脚手架承重后,因墙体强度不够,钢管将墙体掀翻,脚手架倒塌,而施工现场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
赵福份受伤后立即被众人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五九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赵福份为多发伤,寰枢关节脱位,胸5~6椎体压缩性骨折伴截瘫,创伤性血气胸(双侧),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多器官功能障碍,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胃肠功能障碍,心功能不全;左顶部头皮下血肿。经紧急抢救后,2004年4月12日,赵福份才离开重症监护病室,后到该院骨科继续治疗,至今仍未治愈。
赵福份治疗期间,自己开支了65837.67元。徐添先为赵福份支付医疗费1756.1元,又于2004年4月13日给付了赵福份21600元。刘叔也出于人道主义,为赵福份支付医疗费、急救车费724元,后又于2004年3月19日给付徐添1000元,要求徐添将该款付给赵福份。

    不堪重负 委托律师起诉

    本来想打工赚钱,不幸摔成伤残,结果如何,吉凶未卜,仅仅就是目前支付的巨额医药费就无法负担。赵福份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徐添赔偿其前期医疗费用损失65837.67元,刘叔承担连带责任。
    到了法庭上,徐添辩称他和赵福份是共同为刘叔砌造房屋,2人之间是同事关系,2人与刘叔是临时合同工关系。赵福份受伤是赵福份自身的重大过失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徐添为赵福份垫付部分费用是出于双方的友情,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房主刘叔在法庭辩称,自己将房屋建造工程发包给徐添承建,建筑材料、脚手材料由刘叔提供,房屋样式由刘叔指定,具体施工和人员、现场组织由徐添安排。赵福份以及其他施工人员都是徐添召集的,在施工中造成的事故与刘叔没有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刘叔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中查明,赵福份、徐添均未经过相应的房屋建造施工资格审查登记。
    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在本案诉讼期间,赵福份申请撤回了对房主刘叔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法官认为赵福份与徐添之间是否是雇佣关系,赵福份对自己受伤有无责任,应承担多少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雇主按责赔偿

    通过审理,法院认为:刘叔为建造房屋与徐添进行磋商,形成由徐添为刘叔完成房屋建造,交付建成的房屋,刘叔给付徐添2000元报酬的协议,应当认定刘叔与徐添之间形成了房屋建设施工的承揽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后,刘叔的房屋由其他人继续建造完工,不改变事故发生时徐添与刘叔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
    赵福份、金霖云均未参与承揽磋商,其到场施工是由徐添召集,其报酬是按实际工时由徐添支付,不承担盈亏风险,具体工作内容由徐添指派,应当认定赵福份与徐添之间系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的雇佣关系。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8条第3款第(1)项规定:“建造活动由他人承包并由其寻找人员、安排施工,施工人员发生伤亡的,承包人作为雇主承担责任”。
    徐添承包建房工程后,在组织施工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生产措施,故徐添应对赵福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赵福份受伤的直接原因是自己搭建的脚手架发生倒塌,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该脚手架的搭建明显不符合安全要求。原告是瓦匠,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应当注意到该安全隐患的存在;赵福份没有注意到该隐患,或者注意到该隐患后轻信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8条第3款第(3)项关于“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原告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40%的民事责任。
    赵福份主张的损失有相应的出院小结、情况说明、收费票据、预交金收据、催款通知单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徐添为赵福份直接支付的费用中应由原告自己承担的部分,以及徐添给付赵福份的21600元应在徐添应承担的损失中扣减。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判决:徐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赵福份医疗费17200.16元(65837.67元×60%—21600元—1756.1元×40%)。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1270元,原告承担845元,被告承担425元。
    接到判决书后徐添很是懊恼,自己2000元接了个工程,一下子就赔了近4万,还不知将来赵福份身体会恢复得怎么样。赵福份在病床上也很后悔,当初自己没有到正规的企业打工。同时也后悔自己不该马虎从事,忽视了安全,造成终身遗恨。
    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法官说法:
    农民建房子应该找一家有建房资质的建筑队。本案中,当事人建房子本来是件喜事,却因为出现伤亡事故造成不愉快。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由于徐添没有建房资质,房主与徐添之间达成的房屋建设施工承揽合同是无效协议,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房主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本案中,是原告自愿撤回了对房主的起诉。
    承包人、农民工都要有安全意识,没有了安全就没有了一切,甚至失去生命。由于忽视了安全,本案中农民工不仅承受了肉体伤痛,还要承受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承包人则因为忽视安全,由此承受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农民工外出打工要选择正规的企业,农民工如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可享受企业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徐添不是合法用工主体,赵福份与徐添之间只能是一般雇佣关系。由于本案是雇佣纠纷,不是劳动纠纷,则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实行过错责任,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所以,赵福份的医疗费等其他损失在雇主赔偿时都是要打折的。如果赵福份到合法的用工企业打工,建立劳动关系,那样,出现工伤,由于工伤保险不实行过错责任,农民工因工负伤可以享受企业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并没有结束,赵福份在治疗终结后可以根据伤残鉴定结论,索要伤残补助费和其他损失。当然,这些费用由于赵福份本身的过错都要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