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因病死亡 后果为何不同
2010-07-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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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04年5月10日上午10时,某自动化工程公司施工项目一部职工李某在班长的安排下,与同班张某、王某三人一起在承接的某钢铁公司制氧项目工地进行仪器仪表的现场配置作业。工作中李某心肌梗死。
【案例二】
2003年10月,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员工郑杰在加班时突然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50多天后死亡。郑杰家属与戴尔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家属认定郑杰是“过劳死”,应属工伤;戴尔公司则态度强硬,断然拒绝。
解析:在案例七中,李某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而案例八中的郑杰则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因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生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而如果超出了48小时则不能够认定为视同工伤。因此,死亡的时间成了这类案件认定的关键,48小时成了临界点。在案例七中,李某在突发疾病后的48小时之内死亡的,因此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而在案例八中,郑杰是在突发疾病之后的50多天后才死亡,因此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