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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结合发展的策略

2005-06-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立法体系,推行强制性的安全监察,以及有效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这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政府三大职能和手段。而将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相结合,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加强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使两者的保险责任相互补充,不断提高我国工伤人员的保障水平,这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需要,是控制企业工伤事故风险的需要,更是提高生产从业人员和劳动者生命安全健康保障水平的要求。

一、建立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的保障体系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结合发展,共同打造我国的工伤保障体系,并不是说两者并重,或者是两者平行发展,而是以工伤保险为主体,以雇主责任保险为补充。
  1.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障的主体
  根据国际社会保险协会(ISSA)的资料,截至2002年底,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64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工伤保险,其他30多个国家和地区也有与工伤事故保险方面相关的立法。目前社会工伤保险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处理工伤风险的主要手段。
  社会工伤保险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对雇主的强制性,其主要做法是统一筹集基金,共担风险,以支付长期待遇为主。社会工伤保险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工伤风险,在工伤发生后也能够使雇员较快地获得赔偿,因而工伤保险是整个社会工伤保障体制的基础和主体。
  雇主责任保险一般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工伤事故的争议较多,追究事故责任的过程很复杂,法庭调查的时间也很长,雇主支付的比例一般都低于工伤员工的真正需要;(2)商业性保险公司介入工伤保险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业性保险公司会拒绝那些职业危险性很大的雇主和雇员参加保险,而职业风险较小的雇主和雇员又不愿投保,即产生“逆选择”问题;(3)在支付保险金的时候,保险公司会想方设法降低给付标准,尽可能逃避赔付责任。
  单纯采用商业性雇主责任保险,或以雇主责任保险为主,必然会导致“逆选择”问题,使得工伤保障的范围受到局限,无法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工伤保障的作用。风险性较大的行业,如采矿、建筑等,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以工伤保险为主体,理论上可以使工伤保险扩大到全国所有的行业和地区,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也可以使所有的雇员都得到基本工伤保障,这正是工伤保险开办的目的。
  2.雇主责任保险是辅助手段
  工伤保险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的工伤保险保障程度低,对于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人的康复费用、丧失劳动能力的扶助费用补偿不足,直接造成很多雇员发生工伤后,生活水平非常低下。另外,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由于工伤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估计不足,因而难以满足工伤受害者的赔偿要求,因工伤闹事的现象时有发生。雇主责任保险正好可以满足以上工伤受害者的要求,为他们提供高额的保障,也为企业提供了抵御工伤事故带来财务损失的风险。
  雇主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商业性生命、健康和财产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伤残、疾病、死亡等时,可以转移雇主所应承担的风险,保持企业经营不受工伤事故的影响,甚至可以提供因工伤而引起的法律诉讼费用,使企业可以专心地进行经营活动。而雇员也可以较快地得到工伤赔偿,有利于工伤的康复。雇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给雇员提供较高程度的工伤保障,是企业福利之一,也可以作为一种吸引人才的手段。而雇员也因为较高的工伤保障而获得一些心理的保障,从而可以安心地工作。
  另外,雇主责任保险一般施行共保,也就是比例保险。雇主与商业性保险公司各自分担一部分风险,分担的比例由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商业性保险公司只负责自己的那部分风险的保障。也就是说,雇主即使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也不能完全免除自己的工伤责任。商业性保险公司会督促投保的雇主尽快改善工作安全条件,客观上推进了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
  3.加强雇主责任保险立法
  我国的雇主责任保险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保险法》第50条、51条、92条从法律层面给责任保险提供了框架,但我国对各种责任保险的法律不够充分,责任保险法律体系目前正处于建设中。
  我国的雇主责任和雇主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制定专门的雇主责任保险法规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保险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2)将保险人承保的责任上升为法律责任
  目前我国保险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未上升为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讲,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规范雇佣合同
  目前我国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其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差异较大,赔偿标准很不统一,因而既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又不利于保护广大雇员的正当权益。

  二、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相互补充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险责任范围非常广泛。与之相比较,雇主责任保险属于商业性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比工伤保险要狭窄一些。但是两者在较大范围内,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有相似之处,承保的保险事故重合面较大。两者的保险责任相互补充,可以更加全面地提供给雇员和雇主保障。
  1.两者保险责任范围有相似之处
  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都承保下列保险事故:雇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国人保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都规定,雇员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的,属于保险保障的范围。可见,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上有交叉,有利于加强对正常工伤雇员的保障。
  2.工伤保险保障社会性风险
  (1)工伤保险体现国家、公共利益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保障下列风险事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而这些风险事故属于社会风险。
  工伤保险体现国家的意志,其保障范围应该覆盖由于维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员工,有利于提高公民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的积极性,也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工伤保险还承保下面的情况: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又带有一定的社会救助的性质。
  (2)修正工伤保险相关条款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结合发展,应参照雇主责任保险的有关条款,修正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例如,雇主责任保险不承保雇主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应该加强对于雇主故意行为的约束,使工伤雇员在雇主有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得到保障,甚至可以追加雇主的责任,立法中应规定类似的条款。
  3.雇主责任保险提供双方保障
  (1)雇主责任保险保障雇主
  雇主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佣雇员的雇主。雇主责任保险一般规定,保险公司对负责投保的雇主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等。可见,雇主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买单的雇主,主要是基于雇主的利益。这可以从雇主责任保险为雇主提供诉讼费用赔偿看出。
  一般情况下,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使雇主避免繁琐的工伤纠纷,获得经营的稳定性,尤其是其法律费用的规定,是工伤保险所不能保障的。因而,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共同发展,可以拓展雇主责任保险所承保的雇主风险的范围。保险公司甚至可以在保单中附加工伤风险管理服务的相关条款,提高雇主责任保险对雇主的保障程度,也提高对其吸引力。
  (2)雇主责任保险提供较高保障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所面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保障程度不足,保障水平较低。而雇主责任保险的推广,为雇员提供了一个较高的保障。雇主责任保险一般采用中央再保险保障体制,采用超额赔款再保险的方式,一旦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再保险可以为雇员提供高额的保障,有利于雇员严重工伤后的康复和生活保障等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