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汽车修理工,在2004.6.07晚一次维修过程中被一金属打入右胸。2004.6.11我向所在单位领导申报工伤,遭到拒绝,理由是超过24小时不给申报,在此期间我还在带病坚持岗位,也没有一个领导来问我是不是要报工伤。请问律师单位领导能这样以超过时间来拒绝申报工伤吗?还有就在维修中如果自己违反操作产生的伤害是不是也不能报工伤?
所谓超过24小时不报告单位就不再申报工伤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用人单位,及时向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而你所在单位通过对员工附加限制条件以期逃避责任的做法则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今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经报前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前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须向劳动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由劳动局统一制定)
(二) 职工本人身份证明(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三)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 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对于不及时履行申报义务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同时规定:若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完全可以凭相关证明要求单位支付前述费用。
对于你提出的另一个问题:员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工伤事故的能否认定工伤,立法上采取的则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工伤事故是否因员工违规操作导致,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从《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以及越来越多的工伤案例来看,对于工伤事故予以从宽认定的趋势还将继续下去,立法亦将向着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方向继续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