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国家和本市对实施前的工伤保险政策尚未废止前,对不同时间内发生的事故伤害按下列规定执行:
1、2004年1月1日起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2、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2004年1月1日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时效没有超过1年的,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申请时效超过1年的,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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