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是某公司在职员工,前不久,不幸因病去世,而我们的独生女儿还未成年。为此,我向我先生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享受国家相关政策所规定的待遇,并给予我们相应的生活困难补助。单位也同意了我们的请求,但在相应的待遇标准的计算上我们双方发生了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单位便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致使我们的生活立即陷入了困顿。我想咨询一下:根据相关的政策,我们到底可以享受到什么待遇?是否有相应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首先我们对你的遭遇表示同情。由于你所讲述的情况不十分清楚,因此我们只能将所有可能的情况告知你,请你根据自身的情况计算。
你先生去世时为在职员工,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家属可以享受的待遇有如下二部分:1、丧葬补助费、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中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为你先生公司本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二倍。公司本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平均人数)/12。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标准根据你先生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的不同而不同:若供养直系亲属为一人,则公司应支付六个月你先生在职时原工资;工资若供养人数为二人,则公司需支付九个月你先生在职时原工资的;若供养人数为三人以上,则公司需支付十二个月你先生在职时原工资。如果你先生生前领取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话,还可以向公司要求根据供养直系亲属人数加发相应的救济费,该标准为:供养一人为三个月该补贴数;供养二个,为4.5个月该补贴数;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为六个月该补贴数。
除了上述待遇外,你们还可以要求公司每月给予一定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不过这要视你的工资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为每月162元,该补助到你女儿16岁为止,若你女儿16岁时仍在读书,则补助到其高中毕业为止。但如果你收入超过本市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收入标准一倍以上的,超过的部分应作为你女儿的生活费,超出部分不足上述补助标准的,可由你先生生前所在单位予以补足。
以上是你所能享受到的待遇,请你尽快与公司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应及时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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