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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人员突然死亡,谁负责?

2010-07-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题:

  彭某是A公司的高级工程师,专门负责安装和维护电器设备。A公司与其B公司签订了一份《借调员工协议》,即从08年6月20日起至9月19日止,彭某听从B公司工作安排,为B公司的服务,工资待遇不变并由B公司支付。很不幸,08年8月28日下午,彭某在B公司一车间安装设备时,突发脑溢血晕厥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晚死亡。事后,彭某的家属申请工伤认定,A公司和B公司均予拒绝。请问:彭某的家属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吗?该由哪家公司承担责任呢?

  回复:

  1.毫无疑问,彭某的家属当然可以申请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送医院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2.  彭某的工伤赔偿应当由A公司承担。因为彭某只和A公司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彭某之所以在08年6月20日起至9月19日期间,为B公司服务完全是听从A公司的指派和安排。而彭某和B公司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也就不存在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的事情,只不过B公司和A公司之间存在工伤协助补偿的事情。

  建议:

  1.单位之间以在签订类似借调协议时,一定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要明确界定所借调员工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保部分支付情况,做到防患于未然。

  2.做为所借调的员工,则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保管好工作中变动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