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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可否申请认定工伤?

2010-07-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张某,女,38岁,湖北省郧西县人,自2006年3月开始在汕头某制衣厂工作。2007年9月14日在工作时,被同事搬运的重物砸伤左腿及脚踝,患处青紫肿胀。单位送张某到私人诊所治疗,简单给张某患处外敷药膏,打了止痛针,让张某回家休养。数星期后不见好转,在张某的再三要求下,单位勉强同意安排张某去其他医院。到社区卫生所,医生说要做理疗,单位觉得理疗费用高,拒绝接受治疗。又带张某到惠来县骨科门诊检查,抓了几幅中药,仍张某继续修养。2008年8月单位带张某到汕头市中心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左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有积液,骨质疏松,但是单位仍不顾医生的建议,只拿了点消炎药就又打发张某回家。虽然单位的做法敷衍拖延,但由于单位安排张某休息,并也有带张某治疗,因此,张某一直考虑与单位协商处理纠纷。在张某不断地与单位交涉和单位断断续续地安排张某四处寻医治疗中,一年过去了。到08年10月,单位突然通知立即张某到单位上班,否则就解聘。张某仍然无法行走,在与单位交涉的过程中,不想单位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张某,并将其赶出单位。张某此时才向劳动局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行政部门认为事故发生超过一年,劳动者无权申请工伤认定,拒绝接受申请。张某又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工伤赔偿案件必须先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因此也拒绝受理该案件。张某到法院,法院以劳动争议须经过前置程序劳动仲裁为由拒绝受理。张某欲告无门,陷入了维权的困境。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律赋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要,也是对用人单位履行申请工伤职责的督促。规定劳动者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有利于促使劳动者积极地主张权利,也方便劳动行政部门调查事故情况。但是规定申请期限自事故发生起算,不利于劳动者维护权利。相比而言,《全省部分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工作座谈会综述》中的解释更加科学合理。该文件对工伤时效有如下表述:“但工伤事故的时效不应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本案中,张某所受的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收到的事故伤害,明显属于工伤。在单位拖延和安抚的双重策略下,劳动者错过了申请工伤的法定期限,未能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造成维权的被动。

  是否超过了一年的期限就不能认定工伤,不能主张合法权益了呢?笔者认为不是。工伤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人身伤害案件。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上位法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上位法。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本案中用人单位一直在负责张某的治疗,张某知道权利被侵犯是在单位停止对张某的治疗时开始。因此,张某没有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法律应当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张某可以要求劳动仲裁部门出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然后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由法院作出工伤认定,判定张某获得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