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工作中意外丧命
张瑞芝原本并没有出去工作,只在家里照顾小孩和收拾家务。2003年3月刚刚过完年,过年的喜庆气氛还没有完全散尽,张瑞芝家里却是一片叹息声。张瑞芝和孩子原本指望着丈夫陈迎祥在外面打工挣钱养活家人,可丈夫突然持续的发起了低烧,找了个赤脚医生看看,说是有内病,吃了开的中药却始终不见好。张瑞芝带着丈夫又去县城里的医院看看,医生说是伤寒,遵照医嘱住院了以后,关节、手指、胳膊上都长起了疙瘩,医生又说是关节炎,这样来回治了有一年半,做了很多检查,家里好不容易攒下的钱也折腾的差不多了。丈夫陈迎祥还在病床上躺着,孩子马上上学也要花钱。无奈之下,张瑞芝只好自己出去找工作。
2005年4月8日,张瑞芝经朋友介绍来到了北京天屏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天屏汽车装饰有限公司与公园大道小区物业是承包关系,他们从小区物业那里承包了活儿,天屏公司派出员工给小区物业干活儿,小区物业则按照每月给每个员工900元的标准发工资给天屏公司,然后由天屏公司将工资再按照每人700元发放给工人。张瑞芝在这里工作每个月也是拿700元。每个月有两天的休息日,工作从早上8点到晚上8点,节假日不休息,工作还是非常的辛苦。张瑞芝觉得能在外面找个工作挺不容易的,自己没什么技术,只要好好干活儿,每个月赚700元也足够一家的生活费了,以后丈夫的病养好了,两个人都在外面打工,赚的钱还不少呢,孩子上学也不用发愁了。张瑞芝对现在的生活很满意。
张瑞芝做的第一份工作叫“成品养护”,其实就是给人家看着东西,房间里的东西别让人损坏了。因为公园大道1号楼是高级公寓,房间里的家具和电器都一应俱全,而且还都是挺高档的。这期间有工人要在房间里干活,张瑞芝的主要工作就是看着工人干活并记录下工人的名字,到下班时检查房间里的东西有没有损坏,如有损坏,应当找到损害东西的人;如果没有尽到职责,她就要自己来赔偿。后来公司把张瑞芝调去看电梯,每个月给600元,从早上8点到下午2点,没有休息日,这个岗位她做的时间不长,大约只有20天。这个公寓里住的大部分是外国人和国内有钱的老板,有一次一个外国人的钱包找不到了,就怀疑是她拿走了。保卫科把张瑞芝叫去询问了好多次,在反复查看电梯间的录像后,确认了外国人丢钱包之事确实与张瑞芝无关。但因为这件事造成的影响不好,公司就把张瑞芝调到了地下停车场,让她记录来停车的车辆。原以为只不过是平常的工作调动,而且工作也没什么危险,可没想到没过几天就出事了。
2005年8月的27号,陈迎祥突然得到公司的通知,让他赶紧到医院,他妻子出事了。他赶忙问妻子怎么出的事,公司里的人说,张瑞芝上班时骑车摔了一下,“应该没什么事吧?骑自行车摔一下能有什么严重后果呢?”可当他来到医院,却刚刚看到妻子被推出了手术室,脑袋肿的特别大,很快又被推进了特护病房。医生说病情很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需要交2万元押金才能给做手术。公司让陈迎祥先拿钱来垫上,可他哪里有钱,自己治病已经把钱花的差不多了,妻子每个月的工资除了生活费以外,也不过只剩下个一两百,去哪里凑2万元!
无奈之下,陈迎祥和亲戚朋友凑了一些钱,公司也取了一堆零钱,一共凑了4000元。到凌晨时,张瑞芝便永远的离开了他。事情来的这么突然,他一点预料都没有,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
当陈迎祥从悲伤中缓过来的时候,就问公司自己的妻子是怎么出的事,公司负责人说是张瑞芝自己骑车下停车场的时候撞在了柱子上,头撞在地上后引起的死亡。可张瑞芝的丈夫对这样的说法有点不太相信。
他觉得自己的妻子早晨上班的时候还好好的,可突然却无缘无故的就离开了自己,公司肯定对自己隐[FS:PAGE]瞒了什么。
——求助法律援助
正当他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时候,偶然的一次机会在报纸上看到了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的消息,报纸上说这个工作站是专门为农民工维权的。张瑞芝的丈夫没有别的人可求助,抱着试试的心态他来到了工作站。
接待律师听陈迎祥把事情的经过讲了以后,认为陈迎祥的怀疑并没有证据来支持,公司在张瑞芝死亡这件事上,究竟有没有责任,有多大责任,不容易判断出。
“可是公司却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说明我妻子确实是自己骑车不当心摔伤后死亡的呀,他们那里是高档公寓,地下停车场居然拿不出录像,我能信服吗?”“而且,下去到停车场的地方也并没有不准骑车的标志,我听说在这事以前也有两个人摔着过,但却一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制止此类事情的发生,也没有处罚过相关人员。”“我妻子来上班,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她上保险,不仅是她没有,天屏公司的职工都没有上。可自从她出事以后,倒是都给工人补签了劳动合同。”
22日,张瑞芝的尸体被送到法医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为: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之后,公司安排张瑞芝的丈夫和孩子住到了旅馆,协商赔偿的事情。开始公司说不能给医药费和丧葬费,怎么说也谈不成,后来公司干脆不让他们住旅店了,父女俩只好出去租房子。到了2005年10月20日,双方约定了5万元的赔偿金,可公司还是总拖着不给,问的时候就说没有钱,要不就说先把人火化了,火化了以后再给。
陈迎祥不知道自己该不该和公司协商解决这件事,就把公司的意见和援助律师说了。援助律师认为,张瑞芝死亡要认定工伤的话,比较有难度,而且她与该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坚持认定工伤肯定会花费很多的时间和财力,最好的途径是协商解决,毕竟对于陈迎祥和他的女儿来说,现在拿到钱才最重要。
在律师的多次努力下,陈迎祥和公司达成了协议:
“甲方:北京天屏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张瑞芝配偶、子女和父母。甲方承担张瑞芝死亡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家属的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停尸费;尸检费等,在将张瑞芝骨灰移交给乙方以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五万元作为补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虽然对方同意给张瑞芝的亲属五万元补偿金,但只给了三万元,其余的两万元一直没有给。陈迎祥不知道该怎么去要钱,向援助律师咨询,律师建议他到法院直接起诉,要求北京天屏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的两万元。陈迎祥通过诉讼拿到了这笔钱。
法律分析:
一、张瑞芝死亡能否认定工伤?
什么样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 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 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定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一般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种情况是最为普遍的工伤情况。“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据此,单位规定上下班之间的时间段就属于“工作时间”,当然,加班加点也应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场所。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职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前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从事的工作又是与其日常工作密切或直接联系的,因此,也应该认定为工伤。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时间内从事的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而“收尾性工作”是指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的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此款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未能得逞,这些人出于报复心理而对职工进行的人身伤害。比如保安人员在维护秩序中受到的伤害就属于因工负伤。第二是指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房失火等以及由于单位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
4、患职业病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必须是条例覆盖范围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在职工活动中引起的疾病。第二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本着尽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有关的工作。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的“途中”指包括正常和加班时上下班的途中。比如,职工8点上班,那么之前在来到单位的途中就属于上班的途中;如果职工本应该在晚上5点下班,因为加班而不得不到晚上7点才走,这同样属于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在上下班的途中,无论[FS:PAGE]是自己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伤害的,还是没有驾驶机动车而被机动车撞伤的,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在请假期间返回工作单位而遭受机动车伤害的,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张瑞芝出事的时候,陈迎祥并不知道。后来公司告诉他张瑞芝在骑着自行车到车库的时候,撞到了地下车库的柱子上,脑部受伤导致最后死亡。那么,张瑞芝能不能认定是由于工伤而死亡的呢?
张瑞芝出事是发生在公司内,当时还没有正式上班,张瑞芝要骑车到地下停车场以后,才算上班了。那么,她这样情况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吗?
我们认为,张瑞芝要完成自己的工作职责,必须要从地面到地下停车场。张瑞芝如果走下去,她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故,但地面通往地下停车场的斜坡上并没有任何警告提示,来告诉有关工作人员骑车下去危险,张瑞芝并没有任何过错,应当算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当属于工伤,公司应当给予其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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