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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身体不适回家死亡,视同工伤

2010-07-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陈慧生前系九华建材公司职工。2008年3月5日10时许,正在上班的陈慧突感身体不适,出现头晕、胸闷、心慌。在他人陪同到医院就诊后,门诊初步诊断为冠心病,建议进一步检查。由于已近中午,陈慧决定下午再来。约14时,在家的陈慧突然病情恶化,待急救人员赶到,陈慧已经死亡。九华建材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而陈慧在工作时感到不适,回家后才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只是初诊为“冠心病”,并没有实施抢救,故不属于工伤。

  【评析】:陈慧之死应属于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突发疾病,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然发生的任何种类的疾病。陈慧在身体状况并无异常的情况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出现头晕、胸闷、心慌,该病症反应具备了疾病存在的基本特征。初诊虽没有确诊是否为“冠心病”,但不能据此否认陈慧存在疾病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