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春节刚过,46岁的欧阳文从老家湖南耒阳来到中山找工作。同年2月23日,欧阳文成为中山一制衣公司的杂工,从事清扫、搬运等杂活。同年11月1日18时许,欧阳文在下班排队打卡时突然晕倒,同事们急忙把他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欧阳文于次日13时55分死亡,死亡原因是因重症胰腺炎、重症胆管炎以及肝内外胆管结石引起多系统器官功能衰竭。
事故发生后,欧阳文的妻子阿英从老家赶来,向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公司:不在工作时间不属工伤
中山市劳保局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欧阳文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应视同工伤。但欧阳文生前所在的公司不服,于2006年10月19日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该公司认为,欧阳文既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所患疾病也不属于“突发疾病”,故不应认定为工伤。欧阳文是在打卡下班后突然晕倒,并非是在“排队准备打卡时”。
该家公司从医院记录得知,欧阳文6年前已做过胆囊切除手术,术后又反复腹痛6年,且未予以正规治疗,死亡前两天再次出现上腹痛,并有发热等症状。因欧阳文长期对该病未采取治疗措施,导致病情加重,最终死亡,所以该病不属于“突发疾病”。
争论焦点
焦点一:
下班打卡属工作时间吗?
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该公司认为欧阳文是在下班后突然晕倒,并不是在上班时间即工作时间。法院认为这是对上班时间机械和片面的理解。
焦点二:
打卡场所也属工作岗位
该公司认为,欧阳文已经结束工作时间,也已离开了工作岗位,就不应因他未曾离开工作场所,而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或指派从事某项活动的,其从事该项活动的场所即为该员工当时的工作岗位。本案中,欧阳文下班打卡的行为属于根据公司的规定所从事的活动,故欧阳文打卡时所在的场所即为其当时的工作岗位。
焦点三:
突然晕倒属突发疾病吗?
本案另一个争议的焦点是,欧阳文突然晕倒是否属于突发疾病的问题。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原有疾病突然发作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突发疾病”的范畴。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审判实践中,职工和用人单位往往对“工作岗位”和“突发疾病”的界定存在争议。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工作岗位仅指职工从事劳动的场所,如车工的岗位只能是其操作的车床。
但法院在审理中,通常认为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或指派从事某项活动的,从事该项活动的场所均属其当时的工作岗位,如用人单位临时指派职工参加会议,会场就是该职工当时的工作岗位;上下班打考勤卡,打卡场所就是职工打卡时的工作岗位。
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突发疾病”,有些用人单位认为仅指职工突然产生疾病,原有疾病突然发作不属于突发疾病。
在审判实践中,突然产生的疾病非常少见,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突发疾病”限制为突然产生疾病,若将“突发疾病”仅限于突然产生疾病,不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故原有疾病突然发作亦应属于“突发疾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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