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一朋友在砖厂做工的时候突然得脑溢血,请问我朋友可不可以要求砖厂老板负责其医疗费用?
关键字:脑溢血,工伤
律师回复:可以被视同工伤的情况,只能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
因此,你朋友在工作时突发脑溢血的情况,并不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的条件,所以不能被视同工伤,也不能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工作中你朋友突发脑溢血, 虽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并不妨碍其享受相应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为工伤。
理论上应该算,可以要求其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和视同工伤的有以下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这里与你说的情况可能相符的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一项。
但即便不属于工伤,也可以由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如果单位没有给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则应当由单位承担医疗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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