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弟是公司员工。今年1月初,我弟受公司指派出差,期间他和朋友喝醉酒后返回宾馆途中不慎跌落水沟受伤,住院治疗2个多月。因公司未给他申请工伤,我弟自行书面申请工伤认定。可交了材料近1个月不见答复,我弟便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对方一个接待的同志说,我弟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可此后也不见给予书面决定。请问,认定部门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你弟出差期间因醉酒引发意外事故致伤,按规定可不认定为工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第14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因此,你弟书面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接收审查后,应按规定时间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现劳动保障部门以不构成工伤为由决定不受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你弟并说明理由,而以口头告知是不符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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