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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能否自己申报?

2010-07-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您好!我是内蒙古人,我妹妹小玲在一家食品厂工作。不久前,她在休息时间替别人上班,操作和面机时手指被绞伤,该厂将她送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现在我妹妹已出院,但因手指伤残无法再从事原来的工作。我听说,像我妹妹这种情况应由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得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由企业重新安排岗位。但该厂却说我妹妹是替他人上班不能算工伤,所以坚持不报。我想问问律师,厂里不给报工伤我们自己能不能报?如自己能报,需要什么材料呢?申报工伤有无时间限制?

  答:一、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企业如不按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可以直接向上述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你们现在应当考虑自己提出申请了。

  二、像你妹妹这种情况,由个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上述部门一般都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即可);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即该厂送你妹妹去治疗的医院)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如你代理你妹妹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还需提交你和你妹妹的亲属关系证明(由你们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和你妹妹给你的委托书。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有时效限制的。企业申请的,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职工个人或者家属申请的,自受伤之日起一年内。过了此期限,如无法定的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