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职工上班时间在我公司发生工伤事故,已鉴定为五级伤残,因未参加国家工伤保险,现双方协商我公司一次性补偿对方36.60万元,请问此赔款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参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2]135号)中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的规定,向因工伤、残、死亡的职工及家属支付的工资、各种补贴和补助等福利待遇,允许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穗地税发[2004]220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伤事故,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属于医疗费用的,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作为责任人而向服务对象或者第三方(如客运企业对承运的旅客、施工企业在露天施工时对过路行人的伤害等)支付的赔偿款,可以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福利费明确可以列支的费用项目外的,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企业实际负担的其他赔偿类支出,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该项工伤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已实际发生的、且在合理的范围(比如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工伤医疗赔偿标准)内,我们理解是可以申报税前扣除的。
提示:
在企业发生工伤赔偿时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尽量及时取得相关的事故鉴定证明以证明事故的真实性。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2、按照当地政府的相关文件制定赔偿办法并与职工签订相关赔偿协议。
3、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