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即等于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谋生能力,需要通过因工伤残等级评定,给予不同的待遇补偿。补偿的额度大小,则应视其伤残的程度,即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而定。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设定专门机构,依照法定的伤残和职业病等级标准,对伤残者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伤残待遇给付。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范围包括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或因疾病、非因工负伤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那究竟劳动能力鉴定有什么意义呢?
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的正确结论是批准因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退休、退职的科学依据。
另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供的正确结论也是合理调换因工受伤、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
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会有三种后果:一是使劳动者可能永远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二是使劳动者不能再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工作岗位或职业,三是使劳动者本人恢复适合他的工作岗位或职业。到底会导致哪种后果,要依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而定。
劳动能力鉴定第三个方面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定职工因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保障受伤害职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质帮助的基本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依据。
第四个方面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职工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提供了政策、标准依据,也保护了受工伤的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