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张某负责本单位产品外运车辆的检查放行工作。一日,张某按规定对一辆装好产品待外运的汽车检查合格后,向司机汤霜办理了放行手续。这时,主管此类业务的负责人丁某临时派张某跟车押送货物。汽车行驶在一个丁字路口向左转弯时,司机李某驾驶的客货车撞到张某押运的汽车驾驶室右侧。张某被撞伤送进医疗医院抢救治疗。张某所在的单位随即派人赶往医院,并为张某支付了医疗费,计2.6万元。张某出院时,医院诊治的结论为轻度脑震荡,右手大部分功能丧失。在此期间,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为,司机李某违章驾驶,是这次事故的责任人,并承担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张某与司机李某双方达成协议:司机李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医疗费5000元,误工费3000元,治疗医疗费10000元。张某回到单位后,以自己因工作受伤为由,向单位提出:“本人按工伤对待长期休养,单位按月支付全额工资,并预今后再治疗所需的医疗费10万元”。单位答复:“张某受伤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不是在单位内工作受伤,不能按工伤对待;司机李某已被确认为肇事完全责任人,并已向张某赔偿,单位不应承担其休养期间的工资和再治疗医疗费;张某应将单位为其垫付的2.6万元医疗费退还单位“。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如何看待双方的说法呢?
首先,张某受伤虽然是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但其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因工负伤。理由是:张某押车送货是在用人单位主管负责人丁某临时指派下,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而受伤。认定因工负伤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8条第(八)项“职工因公外出,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而受伤的。”所以,应当认定张某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受伤性质为“因工负伤”。
其次,张某受伤的赔偿和工伤待遇的支付,应当由处理交通事故机关认定的事故完全责任人,即司机李某承担,而张某所在单位在张某未获得赔偿前,可先行垫付相关的工伤待遇。如张某获得赔偿低于相关工伤待遇标准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予以补齐。其法律依据是《试行办法》第28条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
1、基本原则。《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这里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先要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先行处理交通事故。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按《处理办法》的规定,肇事责任人在向受伤者进行损害赔偿时,还应当向受伤者赔偿:医疗费(包括受伤时治疗必须和确需继续治疗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在按照以上项目赔偿后,用人单位再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2、司机李某如已向张某赔偿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相当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不再照《试行办法》的规定支付张某相应的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先于司机李某赔偿前,向张某垫付了上述费用的,张某在获得赔偿后,应将垫付费用还给用人单位。另外,如果司机李某赔偿张某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试行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用人单位应给张某补足差额部分。
3、张某在获得上述工伤待遇后,其伤残程度达到1~4级的,用人单位应按照《试行办法》相应的规定,为张某办理退出岗位休养的手续,张某还应享受退出岗位休养的待遇;张某的伤残程度达到5~6级的,用人单位应先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张某也应服从安排上岗工作,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张某适当的工作,张某则享受伤残抚恤金待遇,离岗休息,用人单位按月发给张某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补助金;张某的伤残程度达到7~10级的,用人单位应安排其适当的工作,张某也应服从安排上岗工作。
4、张某因受伤致残引起工作岗位变化而造成工资降低时,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在职伤残补助金。其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当张某的技能工资晋升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第一,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首先,本人应先向处理交通事故机关报案,并按照处理交通事故机关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按照上述赔偿项目向事故责任人索赔。作为用人单位应积极帮助张某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机关对事故的处理,同时在帮助张某索赔时,把《试行办法》中有关的工伤待遇与相应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结合起来,以保证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张某的工伤性质的认定,同时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张某的伤残等级鉴定。只有其受伤性质被认定为因工负伤,才能享受工伤待遇;只有认定了伤残等级,才能享受相应级别的工伤待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