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诉人:谢某,女,20岁,新疆自治区某食品店临时工。
被诉人:新疆自治区某食品店,私营企业。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食品店经理。
1995年4月24日谢某因工受伤后,某食品店拒付医疗费。谢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调查过程
经查:某食品店1993年4月招收谢某为该店临时工。1995年4月24日谢某在和面时,不慎左手被和面机压伤,造成左手无名指缺损。谢某住院治疗后,某食品店认为谢某受伤系违章操作造成,拒不承担医疗费。谢某治疗终结后,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签定为七级伤残。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某食品店的作法是错误的。依据《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私营企业职工因工伤或患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由企业支付/和新劳险字[1993]2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社会工伤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上一年度当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七级残标准发九个月……。”因此,谢某应享受伤残待遇,某食品店应无条件按法规执行。
调查结果
此案经仲裁庭调解为达成一致:
1、企业支付谢某两个月住院费380元;
2、企业支付谢某伤残补助金1450;
3、以上两项共计1830元,由企业在十五天内一次付清。
经验教训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工伤属“无责任赔偿”,企业应积极救治,使受伤者尽快康复,而不应推卸责任。
2《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对职工负有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职工在操作机械时应本着对己负责、对企业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每项工作,尽量避免劳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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