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参加单位活动导致受伤
市民张亮(化名),是我市某事业单位的员工,今年8月8日,张亮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到甘井子区大黑石附近的海边游玩,虽然当日是周日,但上午却是雷雨交加,滨城普降大雨,张亮与同事们无法下海游泳。“当天中午,单位在海边烧烤,我们与领导都喝了一些酒,但我没喝多。”张亮说,“中午过后,天逐渐晴了,我就准备下海游泳,可是,当走到海边时,可能是刚下完雨,礁石有些滑,我一下子摔倒了,当时就感觉右腿异常疼痛,似乎不是自己的腿了,都无法站起来,后来才发现,腿严重变形了。”
被送到医院的张亮,经检查是右腿胫骨粉碎性骨折,手术后,目前还在医院住院。“出了事情后,我曾找过单位,但领导让我先用医保卡住院,并且告诉我,统一组织游玩,不能算成是工伤,目前,我还在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呢。我认为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张亮介绍。
与张亮一样,市民庄先生所遇到的问题也令其烦恼,在一家大型外企工作的庄先生,今年5月份,参加了单位统一组织的去海边旅游活动,在沙滩足球比赛中,庄先生是部门所在球队的主力球员,踢的位置是前锋。在一场比赛中,庄先生获得了单刀球的好机会,可是,就在庄先生带球突破到禁区的时候,被对方的守门员扑倒了,令庄先生没想到的是,一次正常的倒地,却因为他失去重心,导致右侧胳膊骨折。
“当时,我本能地用右手撑了一下地,虽然下面是沙子,但由于失去重心,仿佛听见清脆的‘咔’的一声,胳膊就变形了。”庄先生说。
被送到医院的庄先生,经检查是右侧胳膊肘处严重骨折错位。“出了事情后,单位负责人来看过我,并且支付了几千元的费用,但我是参加单位活动受伤的,准备申请工伤,却遭到了单位的拒绝。”庄先生说。
律师分析:“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为了让职工更好地工作,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在法律上可以视为因工外出,此种情况应视为工伤。”律师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要符合三个构成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表面上看,参加单位组织旅游或活动受伤既不是在工作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场所,也非因工作原因,应当不属于工伤。但单位组织职工外出旅游或参加活动,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旅游本身并不能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
对于此种情况,国家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的《关于劳动保险问题的解答》中,就有明确的解释: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观各种展览会、政治性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按照此解答,职工在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伤的,也可以按工伤处理。”律师说。
此外,在今年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也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他说,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或参加活动,应当承担的是“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对一些活动的组织者提出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组织者要尽到在合理范围内的提醒注意义务,需要谨慎对待活动的组织策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强调了组织者的注意义务。”如果怕出现意外,企业在组织员工外出时,最好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如果真的出现意外,受伤员工也可以搜集证据,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等。“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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