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湖南新化县双江口电站的一名职工。1994年8月,由于电站前池淤沙,堵塞严 重,河沙进入发电机组,造成设备损害,影响发电。站里决定:停产排沙。陈某上前池 下渠道排沙,大约干了六个钟头,患上了感冒。同事劝他“不要干了,快回去休息!" 但他认为感冒是小毛病,就接着排沙,直到全部完成任务。在回宿舍的路上,陈某开 始头痛,随后就昏了过去。电站急忙将陈某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是感冒高烧后造 成的脑膜炎,并留下乙脑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从住院开始,陈某的工资就只发80 %,并且至今尚有15000元的医药费未报销。陈某请求单位认定工伤,报销医药费,单位却以“陈某当时没倒在工作现场”为由拒绝办理。
那么,象陈某这种情况,单位能认定工伤吗?
陈某反映的关于工伤认定的问题,在当前比较普遍。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颁发 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正式试行。该《办法》第8条 对工伤的范围进行了界定。但是,由于陈某的问题发生在1994年,因此不适用《企业 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而应当适用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制定的《关 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解答》第54条第②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 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者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可 以享受因工待遇。”据此,陈某为了单位能早日安排生产,下渠道排沙,从而引发感 冒发烧、患上了乙脑后遗症,理应认定为工伤,单位以陈某“没倒在现场”为由,不予申报工伤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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