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郑某是一家私营饭店的职工,在搬运液化气罐时不慎被砸伤膝关节,经医院抢救治疗后,饭店老板找到郑某私下协商给付一笔钱了事,双方同意。就此,饭店老板付给郑某3000元,双方达成协议,签字同意一次性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郑某回家后不到一个月,膝关节股骨头坏死,又住进医院治疗,花去治疗费用共计15000余元。郑某找到饭店老板要求报销治疗费用被拒绝。郑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要求饭店报销其医疗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立案调查,认定饭店老板与郑某私下就工伤达成的协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责令饭店承担郑某工伤待遇全部责任。
[评析]
本案是职工工伤待遇私了引起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工伤职工发现受骗上当,最终求助于法律,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以解决。发生工伤私了的事情,一般都由两方面造成,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安全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因为如果到劳动保障部门去依法办理,就必定追究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责令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工伤职工的待遇。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乘人之危,胁迫、利诱工伤职工放弃部份应得待遇。另一方面是工伤职工不了解工伤保险规定和自己的权益,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弱,有的在困难时出于无奈,或者贪一时之利,陷入对方的圈套。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医疗期间享受工伤津贴,标准为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经评残后,享受因工伤残抚恤金或在职伤残补助金等一系列伤残待遇。本案私营饭店老板在郑某发生工伤后,不按上述法律政策规定执行,而是一次性支付3000元就推出不管,严重侵犯了郑某合法的工伤保险权益。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政策具体规定待遇项目的标准,就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因此,尽管双方私下达成了协议,双方签字同意,因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无效协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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