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保安陈富(化名)自2007年9月5日起在我市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当保安,工作时间为22:00-6:00,未签订劳动合同。当年年底,陈富在上班途中被摩托车撞伤,造成颅脑损伤,
2008年1月20日陈富向市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不服市劳动局认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物业公司表示,公司并未聘用过陈富当保安,也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他来小区当夜班保安,完全是公司职工沈某和陈富私下商定的,公司并不知情。因此,陈富出了交通事故,公司不会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因此认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没有道理。
审判:经查明,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物业公司职工郭某、吴某等所作的证明和调查笔录,都能印证陈富在物业公司上班且领取了2007年9月至11月三个月工资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市劳动局的证据能够证实2007年9月—11月陈富在这家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做保安并领取工资的事实,证实陈富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者以单位不知情否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推卸责任,对此,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一审判决,维持市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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