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律师: 您好!我是甘肃省酒泉地区劳动处仲裁科的一名工作人员,现就工作中遇到的一个问题向您咨询,请给予答复。被鉴定为因工伤残五到十级的职工,企业能否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辞退违纪职工暂行办法》给予开除、除名或辞退处理,处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甘肃 丁怀富
丁先生: 您好!您在工作中遇到问题的时候能首先想到我们《咨询台》栏目,感谢您给予的信任与支持。现就您咨询的关于“工伤职工,企业能否给予辞退、开除或除名等处理”的问题作出答复,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
国发[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4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对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给予奖励或惩罚,其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办理。”这里的“全体职工”应当是指国有或集体企业内的、除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劳动者,既包括合同工,也包括固定工;既包括工人,也包括一般干部;因工伤残的人员当然也不例外。只要因工伤残的职工存在《条例》第11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如违反劳动纪律、旷工、贪污盗窍等,企业经批评教育后,如该职工仍不改正,企业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该职工符合除名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条例》第18条规定作出除名处理。当然,企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除名处理的,应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并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作出处理后,企业应书面通知本人。否则,该处理将视为无效。 关于工伤职工能否适用《辞退违纪职工暂行办法》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全体职工。因此,因工伤残五到十级的国有企业职工,如果其犯有《规定》第二条所列的七种行为之一,经教育仍然无效,企业就可以给予辞退处理。同样,根据《条例》第3条之规定,“企业辞退职工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当然,由于工伤致残的特殊身份以及给企业作出的重大贡献,企业在对其作出辞退、开除或除名处理后,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劳办力字[1993]1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可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因工负伤的工人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按照其伤残程度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如果该职工的工伤发生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266号)试行后,且已经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企业就不再重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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