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今年36岁,几年前他从安徽桐城来到太仓某电器公司(以下简称太仓公司)打工。崔某和该公司职工黄某被安排在同一班组工作。
前年8月31日晚上,崔某和黄某同时上夜班,各自从事吸尘器铁管的打磨工作。第二天清晨6点钟,崔某未经领导同意,擅自调换了打磨的铁管规格,不打磨大铁管了,只挑些小铁管来打磨。在一旁工作的黄某见崔某暗中偷懒,心中自然不愿意了,他用命令的口气叫崔某继续打磨大铁管,但崔某认为黄某没有资格管自己,因此对黄某的要求不予理睬,双方因此发生矛盾。黄某一看崔某对自己的话无动于衷,冲上去朝崔某脸部就是一拳,把崔某打倒在地,口中还嚷着:“看你还敢不敢偷懒。”崔某起身后,双方扭打起来,黄某又将崔某打倒在地。为了给崔某一点教训,黄某用脚猛踢崔某的身体。崔某被打后感到左腰部巨痛,他一下子晕了过去。当天崔某被送入医院后,医生的检查结论为“脾脏破裂”,为了保住崔某的性命,医生对他实施了摘除脾脏的手术。之后,黄某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太仓法院判刑三年。
前年12月3日,崔某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黄某和太仓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同年12月22日,法院依法判决黄某对崔某作出适当赔偿,并驳回了崔某要求太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2)申请工伤伤者被定为工伤
虽然拿到了黄某的赔偿,但崔某心里还是感到憋气。他想:自己是在上班时,被单位同事打伤的,说什么单位也应该赔点钱。但是,法院的一纸判决,使他要求单位赔偿的希望彻底破灭了。这时,有位好心人提醒他:“《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元旦起施行了,根据《条例》的规定,也许你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这样就可以拿到一笔工伤保险补偿金。”
2004年6月1日,崔某向太仓市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同年8月31日,有关部门经过调查核实,对崔某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太仓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苏州市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去年11月30日,苏州市劳动部门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的决定。3)企业上诉法院认定这是工伤
拿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太仓公司觉得很冤。公司认为,职工在上班期间打架,本身就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公司不处理他们,已经对他们很宽容了。这样的行为也能认定为工伤,企业今后还怎么管理?
去年12月21日,太仓公司向太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有关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被告根据崔某的工伤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认定,程序合法。铁管打磨是事发当天崔某在原告公司上班时的工作职责,在工作过程中,因打磨铁管品种发生矛盾,崔某被黄某暴力行为所伤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崔某的伤害为工伤,是正确的。据此,法院判决维持有关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判决后太仓公司不服,向苏州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点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企业职工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伤害事件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打磨铁管又是崔某的职责,而分配工作并不是黄某的工作职责。黄某因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崔某的认可,而对崔某进行打击报复,致使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崔某受伤。所以,崔某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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