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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休息被人暴力击伤是工伤

2010-09-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龚某在某公司工作,工作间隔,躺在机器边,就地休息。同一单位的李某,因与龚某发生纠葛,宿有积怨,见龚某就地休息,缺少防范,就抡起一根铁棒在龚某右小腿上猛击一下。经法医鉴定,龚某右胫腓骨下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构成轻伤。某公司以龚某的损害是因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而不予承担。龚某申请劳动部门予以认定,劳动部门虽然曾经作出一次工伤认定,但几经反复,经过复议,最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龚某不服,起诉法院。法院认为龚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判决撤销了劳动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法官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某公司的说法是,龚某是在休息时间、被人致伤的,似乎存在休息时间、被人致伤这两个因素之一,就可以排除在工伤之外。其实,此言差矣,即使在工作时间、被人致伤,也照样是工伤。本案的特殊之处,是龚某是在休息时间、被人致伤的,多数人认为并非工伤。其实劳动者有休息权,对此,宪法、劳动法,都有明确规定。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休息的权利。”正如俗话所说,没有好的休息,就没有好的工作,休息是工作的必要延伸与组成部分,劳动者在工作之间休息,是工作的必要条件,是为更好的工作。因此,在休息时间、被人致伤,也应该认定为工伤。至于遭受第三人侵害,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可见,在工作之间的合理休息内受伤,应该包括在工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