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王周生反映:他原是西安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化名)的职工,2005年退休后被返聘到该单位继续从事原工作。2009年2月11日,在下班回家途中不幸被一辆私家车撞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干骨折,他想知道:他受到的事故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怎么索赔?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王周生事故伤害要被认定为工伤,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具有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并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 〔1996〕354号)第十三条“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 〔1997〕88号)第二条: “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等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办理退休手续,履行退出劳动岗位的义务。同时也意味着从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能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王周生与返聘单位未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因此受到的事故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关于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由于当事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即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如果要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必须是当事人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履行雇佣事务而发生的。从本案看,王是在“下班”后回家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所以单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怎么索赔的问题,应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先和对方(本案中的车主或司机)协商或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可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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