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不能忽视企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行为

2010-09-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差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安全生产与劳动保障工作衔接不畅,出现监控缺失,企业对工伤保险认识不足,使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作流于形式。

    (一)企业在经营自主权的掩护下,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淡漠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劳动保护标准,不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压缩安全管理的使用资金等,撤并技安机构,使工伤保险机制基本失去其应有的功能,形成工伤保险去功能化。当安全事故发生后又违背法律规定,不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

    (二)有关安全和劳动管理部门的思想作风与工作职责不相称,部门之间管理环节衔接不畅,监管不到位。工伤保险、安全生产可以讨价还价,使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贯彻徒有其表。据有关部门介绍,西安市为劳动者办理了工伤保险的单位还不到应办理工伤保险的数量的10%。

    (三)地方政府机构重叠,管理“打架”,政策冲突,条块管理归属、职责、权力范围不清,部门之间信息闭锁。沿用老办法,处理新问题。一家企业出了安全事故,有的管理部门接到重伤报告,还说没死人他们不管。几个部门管不了一家私营企业。

    由于工伤保险的前置工作不到位,其结果是当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社会无力补偿,企业安全生产没保障,受伤害者工伤保险待遇得不到落实。

    二、少数企业处理工伤事故手段狡诈

    少数企业发生事故伤害后,总是首先从企业经济损益考量,把政策、法规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都置于脑后,处理方法更是五花八门。

    一是以欺骗手段,要受伤害者自己先垫付医疗费用,待个人工伤认定申报期过后即将其辞退。此类事件多发生在民营、私营企业;二是搞工伤“内部处理”,企业自制工伤证书,自定工伤级别,调换工作岗位,降低工资标准,到退休时劳动部门不予认可,遇到伤痛复发,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三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当事故伤害发生后,将受伤者送到医院治疗,但不予申报工伤认定,随后开始拖欠医疗费用,逐渐不闻不问,致使受伤害者得不到及时治疗,不能享受工伤保险规定的一切待遇;四是有的建筑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伤害后,包工头逃之夭夭,其身份证等有关资料都是假的,使受伤害者讨债无主,一切都得自己承受;五是地方政府公开与开发商结成利益同盟,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沆瀣一气,阻止受伤害人申报工伤认定,酿成工伤认定困难,使受伤害者处于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六是个别老板现场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发生事故伤害后,当场嫁祸于人,斥责受伤害者违犯操作规程,医疗费一分不给,还千方百计地阻止劳动者投诉;七是事故责任单位故意拖延工伤认定期,受害人自己申报了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单位又以各种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撤销工伤认定,使受伤害者得不到任何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八是,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作业时摔成重伤,事故责任单位不但不承认工伤,反诬其为“碰瓷假摔”,将其告上法庭索赔高额“经济损失”。

    以上发生的这些处理工伤事故的事件,其源头在于管理失职,企业人文精神缺失,导致道德行为失范,诚信良心泯灭,公然挑战法律底线。

    由于这些用人单位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导致了多少一家三代陷于生活困境甚至是生离死别的痛苦;引发了劳动纠纷矛盾,人为地制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地阻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顺利贯彻执行,干扰了国家对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担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整体部署;事故的结果同时也给用人单位对于处理不可预测事件造成经济压力,损害了企业形象。

    三、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几点建议

    (一)各级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继续认真宣传《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各级管理部门深刻理解工伤保险的重要性,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意识,以职工为本,共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二)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财政以及税务部门,要对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和工伤管理建立联防监管机制。把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对企业的一项考核目标,必须在企业财务月报表中反映出来,使各有关部门随时对企业的安全预防、经费缴纳、安全生产、工伤处理、资金使用等进行全程联网监控。

    (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新情况下的工伤管理工作要有所研究,与时俱进,管理上要有所创新,使我们的政策、行动、计划适应新时期的需要。对与《工伤保险条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要及时修正和清理。

    (四)对企业安全生产现场必须加强严格监督管理,决不姑息迁就,要深入基层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帮助他们制订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注意从每个细节入手解决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实际问题。要把经常检查和重点检查规范化、制度化。

    (五)对已经发生的工伤事故,一定要经专门机构逐级上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程序予以监督落实,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工伤保险条例》消极抵抗的企业必须依法处理。

    (六)要重视对全体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除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会广泛的宣传教育外,企业要针对各自的不同特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劳动者在生产岗位上能熟练操作,对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