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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替工作发生工伤应得到哪些赔偿

2010-09-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件:2006年8月,长安区农民马某经人介绍到西安某民办高校当清洁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协商月工资为700元。工作半年后,马某要到外地做生意,在他想要辞去清洁工时,被本村的周女士知道此信息,两人商量由周女士顶替马某的工作;每天按时完成马某的工作量,每月领取校方发给马某700元工资。就这样一直工作到2007年11月22日上午,周女士在拖地板时不慎滑倒,摔伤动弹不得,当时由亲属把她送到西郊医院,诊断为右侧髋骨粉碎性骨折。其亲属与校方进行协商按工伤处理。校方认为:马某是校方聘用的清洁工,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校方只认可与马某的劳动关系。周女士是顶替马某工作的,每月领取校方发给马某700元工资。周女士在校方打扫卫生其未被确认与校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周女士的致伤应由自己负责。周女士认为:“自己顶替马某给校方打扫卫生已一年有余,具体负责后勤的管理人员也是认可的,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而致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校方应为我申报工伤认定,给予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周女士的亲属曾为此事四处上访咨询有关法律法规,自己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了工伤认定,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析:

    周女士顶替马某打工已一年多,校方的管理人员也认可周女士的劳动关系,理应由校方及时与周女士协商变更劳动关系,此责任应由校方承担。周女士摔伤后本应由校方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支付一定的医疗费用。只因顶替马某工作,未履行变更姓名一事,而将周女士的工伤认定而推托由本人负责,未免于情于法相悖。

    农民工与校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中不慎致伤,负伤者应得到哪些赔偿?赔偿费用怎样计算?

    工作年限在一年以内的职工称为临时性用工,临时性用工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致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临时性用工其工伤之后,必须获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工伤认定书,才能享受相关待遇。因此,工伤事故发生后,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单位不报的,受伤者本人或家属也可以报告)。劳动行政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伤者。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享受以下待遇: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停发工资津贴,在医疗期内由用人单位发给工伤津贴,其标准相当于伤者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者在医疗期终结或医疗期满评定伤残等级前治疗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药费、就医路费等,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期满,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1至4级的,按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可采取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的方式,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鉴定为5至10级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标准按本省《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