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中专毕业后到南方一家机床厂应聘,在该机床厂组织的操作考核中,由于操作不慎,刘某左手的3个手指被机床碾断,经送医院救治后,刘某左手留下了终身残疾。刘某和其家人认为,刘某是在该机床厂操作机床过程中被机床碾断手指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工作而受伤,应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并要求机床厂为其申报工伤。该机床厂以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其申报工伤。
依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5]153号)的规定,刘某在应试考核时,还没有被机床厂正式招用,尚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机床厂之间还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像刘某这样因应试考核操作不慎导致的伤残事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刘某本人或其家人可以通过民事伤害赔偿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因本人违章受伤能否得到工伤赔偿
下一篇:维护公共安全受伤应认定为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