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机械厂要拆除,黄某的施工队承包了工程。在拆除过程中,大梁折断,临时工张某(没系安全带)滑落坠地,经医院抢救后死亡。黄某只愿承担救治张某期间的医疗费用,并一次性付给张某家属两万元抚恤金,张某家属拒绝了黄某的条件,请求法院判决黄某赔偿。
由于张某死亡而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黄某在审理中“理直气壮”地为自己辩解:张某在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同意了“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当地法院认为,黄某在劳动合同中与张某所签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是霸王条款,属违法行为。在劳动关系中,无论当事人是否是被迫或自愿与雇主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条款,都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经鉴定,张某死亡是工伤后大出血引起的死亡,判决黄某赔偿张某死亡前的医疗费及其死亡丧葬费、赔偿费等费用共计12万元。
上一篇:给私人打工可享受工伤待遇
下一篇:上班时间“病亡”,如何确定工伤